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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级会计实务重点精选:会计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概述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事务和事项应当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需注意:2013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基础、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处理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需特别关注行政单位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收支等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需注意:(1)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科目属于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新设科目,原暂付款科目和库存材料科目取消;(2)行政单位新增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并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设置相应科目;(3)对于待处置资产,由于资产所包括的范围和处置方式的不同,行政单位设置的是“待处理财产损溢”,而事业单位为“待处置资产损溢”;(4)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事业单位没有此项职能和相应科目。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应收及预付款项: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需注意以下事项:
(1)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新设应收账款科目,主要核算行政单位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当收取的款项。而事业单位的应收账款科目则主要核算事业单位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其主要的对应科目是经营收入。
(2)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新设预付账款科目,主要核算行政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行政单位依据合同规定支付的定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支付可以收回的订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为满足会计核算目标的需要,实行“双分录”核算。
事业单位也设置有预付账款科目,但不实行“双分录”核算。
(3)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新设其他应收款科目,主要核算行政单位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行政单位其他应收款的核算与事业单位其他应收款的核算基本相同,只不过对于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后,行政单位是列入经费支出,而事业单位则是列入其他支出。
(4)行政事业单位对于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行政单位]/“待处置资产损溢”[事业单位],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行政单位计入经费支出[核销其他应收款]或冲减其他应付款[核销应收账款]、资产基金[核销预付账款],事业单位计入其他支出。
需要注意,对于行政单位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在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待处理财产损溢的对应科目是不同的。
2.存货:
(1)2014年《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行政单位的存货按实际成本入账。对于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支出。除此之外,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规定存货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并增加了对置换换入存货、接受捐赠存货、委托加工存货、对外捐赠存货、对外出售存货、置换换出存货等业务的处理规定,另外要求对存货盘盈盘亏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
(2)与行政单位相比,事业单位存货核算的主要区别点在于:
①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非自用(如用于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品)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不计入材料成本。将所购进的非自用材料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应按照材料的账面余额与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金额,一并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②事业单位存货的核算不采用“双分录”核算,而是在开展业务活动等领用、发出存货,按领用、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③事业单位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3)行政事业单位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市场价格均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事业单位盘盈的存货的会计处理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进行了修订,由原来的冲减当期支出,修订为计入其他收入。行政单位盘盈的存货,按照新会计制度,经批准处理后,由待处理财产损溢转出增加资产基金(存货)。
3.对外投资: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对外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但是发生的相关税费列入其他支出。
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增加或减少时,应当相应增加或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长期投资账面余额应与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账面余额相等。
事业单位投资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润、利息等,应于收到时计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国债投资本息,应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转让或收回投资成本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4.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2)固定资产取得的会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注意掌握:
①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处理的区别: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在取得固定资产时,都采用“双分录”的核算形式,但是具体科目有所不同。另外,要注意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对扣留质保金业务的核算,其中事业单位列支的金额要视取得发票的金额来确定,并不是像行政单位是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来确定。
主要点如下:
行政单位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金额,增加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并相应增加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同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列作当期支出;购入固定资产分期付款或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按照应付未付的款项或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金额,确认待偿债净资产和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
事业单位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金额,增加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并相应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同时视支付资金来源的不同列作当期支出或减少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
②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融资租入时作负债处理,每期支付租金时,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增加,租赁期满付清租赁费后,“固定资产”科目余额才与“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余额相等。
(3)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行政事业单位计提折旧时,应当将计提的折旧冲减相关资产基金[行政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事业单位]而非计入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4)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单位发生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5.在建工程
行政事业单位将固定资产转入改扩建或修缮、结算建筑工程价款、购入需要安装设备、发生安装费用等时,应当增加在建工程和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行政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事业单位],并按照实际支出情况予以列支;
行政事业单位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应当增加固定资产和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行政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同时减少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行政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事业单位]和在建工程。
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按照相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本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反映。
6.无形资产
2014年《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增加了无形资产会计科目,并对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行政单位对无形资产的核算规定与事业单位相类似,都是采用双分录核算,摊销时都是虚提摊销。
主要处理要点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当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金额,增加无形资产和资产基金(无形资产)[行政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事业单位],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列作当期支出。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将对应的资产基金[行政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事业单位]一并冲销。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行政事业单位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应当将计提的摊销冲减相关资产基金[行政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事业单位]而非计入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为增加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为维护无形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漏洞修补、技术维护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7.资产处置
行政单位资产的处理包括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政单位处理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处置资产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核算。
对于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资产处理过程中取得收入或发生相关费用的项目,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价值”[行政单位]/“处置资产价值”[事业单位]、“处理净收入”[行政单位]/“处置净收入”[事业单位]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将资产转入待处理/处置资产时,按资产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行政单位]/“待处置资产损溢”[事业单位]科目。
报经批准处理/处置完毕时,行政单位将处理资产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部分的金额计入相关科目或冲减资产基金,将处理净收入部分的金额转入应缴财政款等项目;事业单位将处理资产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部分的金额计入其他支出或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将处置净收入部分的金额转入应缴国库款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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