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及注意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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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及注意事项的通知

  摘要:深圳2017年高级会计职称评审材料受理申报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22日(公休日除外)。

  2017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及注意事项的通知

  深财会〔2017〕68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6号)要求,现将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设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的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

  二、申报评审的笔试条件

  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笔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方可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五、申报评审的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建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上述所称效果显著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须由单位撰写评价,由单位领导在评价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与申报材料第13项一并提交(详见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项)。

  六、申报评审的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需完成2017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同时,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提供2014、2015、2016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

  七、申报评审的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和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会计专业刊物或相近专业刊物;在论文集及年出版超过2期的增刊发表论文不作为有效论文篇数。

  八、关于外语条件和计算机能力条件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17]146号)的相关规定,外语条件和计算机能力条件不再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九、申报评审的材料

  (一)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www.gdhrss.gov.cn/zyjsrc)。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该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评审。

  该系统与纸质申报材料是并行关系,系统仅做提交和记录,实质性评审资料仍采取窗口递交纸质材料方式进行。我市申报人员填报时,人事单位请选择“深圳市送省属评委会评审申报单位(人事单位)”,主管单位请选择“深圳市送省属评委会评审申报单位(主管单位)”,提交后将由系统自动审核通过,不需前往审核点现场审核登记。具体申报要求可以参见该系统首页用户手册和该系统“办事指南”栏目的深圳市办事指南。其中深圳市办事指南第二条第三款审核登记不需要执行,由评委会办公室收齐申报人资料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根据《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规定,自2015年10月15日起,我市对会计人员的失信违法行为进行记录。申报人员需登录深圳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网址http://a.szfb.gov.cn) 查询打印本人的会计人员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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