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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江苏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3〕3号)、《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17〕10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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